贵州省罗甸县草根助学会章程
(2015年7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员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罗甸县草根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罗甸县企事业单位,以及民间热心助学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弘扬美德、凝聚爱心、助学圆梦、整合资源、铸就未来”。本会立足于罗甸县,致力于支持贫困地区中小学校改善教学设施,致力于资助贫困地区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子完成学业,致力于帮扶贫困地区的困难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开展公益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罗甸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罗甸县慈善总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为罗甸县惠民巷“贵州省罗甸县草根助学会工作室”,依托助学会网站、QQ群、微博、微信等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决策、审议机构,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常务理事会是执行机构,主持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条 决策、审议机构——理事会
理事长 (1名)蒙庆
执行理事长:朱赛英
理 事(9名)蒙庆、朱赛英、王文裕、何永强、谢太刚、魏霞、严飞、卿柏云
第八条 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
法定代表人 朱赛英
会 长 朱赛英
副会长 严飞
秘书长 魏霞
第九条 执行部门
助学服务部:罗森林
行政事务部:尤周琴
助学服务部:龙宗俊
助学后勤部:谭顺贵
第十条 监督机构
监事:龙宗俊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审议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报告;
●审批财务预决算报告;
●审批本会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要制度;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理事会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管理细则
(一)理事资格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属于本会会员;
●遵守政策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个人,并积极为本会募集资源。
(二)理事的产生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从会员中推荐,并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成员到场、到场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此后历届理事会成员由上一届理事推荐或会员自荐,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后,报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的权利
●对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工作骨干、优秀志愿者、当地好人的权利;
●对本会所有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管理的权利;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使用理事身份;
●获得本会活动资讯;
●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四)理事的义务
●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形象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安排,严格履行理事会职能的义务;
●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监事会的监督,严格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的义务。
(五)理事会把握本会全局发展,理事长可主管和负责以下重大事项:
●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理事会,列席参加监事会,并交待其助理制定安排会议内容及会议事项;
●科学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长远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积极协调好对外关系,组织策划公益项目与群团组织公益性合作项目;
●对本会新开展的活动的财务支出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工作;
●对本会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本会内外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
●对本会外聘人才的申请批准和管理工作;
●对违反有关章程规定的活动、部门和个人进行监督和处理,包括罢免会长、更换法定代表人等。
(六)理事会成员的任期
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管理细则
(一)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成员须由理事会从会员中推荐,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到场、到场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此后历届理事会成员由上一届理事推荐或会员自荐,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后,报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暂时增补理事会成员,并报理事会审核,再报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对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工作骨干、优秀志愿者、当地好人的权利;
●对本会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管理的权利;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使用常务理事身份;
●获得本会活动资讯;
●退出常务理事会的权利。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形象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安排,
●严格履行常务理事会职能的义务;
●接受本会理事会的管理与监督的义务。
(四)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职责
●负责本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工作;
●主持本会日常事务;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策。
(五)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向顾问单位咨询本会工作,向理事会汇报本会工作现况;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策及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审核、批准本会财务开支情况;
●代表本会对外联系;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商会整体良好形象。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本会工作,其职责是:
●认真负责完成所分管本会某方面的工作;
●服从会长的管理,听从会长对其的临时工作安排;
●带头发展会员和志愿者,壮大本会队伍;
●受会长委托,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本会的整体良好形象。
(七)秘书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管理、监督行政事务部的工作;
●抓好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汇总、上报;
●组织安排实施本会政治、业务、法律等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本会财务开支情况的复核工作。
(八)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任期
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终止,并予以除名。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重大会议、活动;
(二)理事、常务理事本人触犯刑法,或发生有损本会形象、声誉以及社会公众良俗的行为;
(三)诽谤侮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他成员或本会会员;
(四)在本会QQ群、微博、微信、网站等上发布色情、暴力、政治敏感性的言论、信息;
(五)发表丑化或歪曲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形象的言论;
(六)拉帮结派、为达到自己目的想把本会引导偏离助学轨道的;
发生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终止的情形,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有权提出罢免常务理事的建议,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理事的建议,常务理事须在其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周内会议讨论其除名事宜,并在QQ群、微博、微信、网站等上公布除名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本会进行年度总结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常务理事会每年年中、年底必须按例各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本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半年度总结、制定半年度工作计划及策划、组织、安排助学活动,同时常务理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的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会员到场、到场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三)理事、常务理事非极特殊情况,不可缺席、迟到、早退每年的例行会议,否则按本章程十五条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负责本会各项的具体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行政事务部:尤周琴
助学推广部:罗森林
助学服务部:龙宗俊
助学后勤部:谭顺贵
监 事:龙宗俊
第四章 活动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会的公益活动包含以下五项:
(一)助学类专业服务;
(二)济困类社会援助;
(三)重大突发事件类紧急援助;
(四)活动类知识传播;
(五)义务支教。
第五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具有公益爱心奉献精神,热心助学事业;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积极主动地为本会募集款物、采集助学项目。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特邀聘请。
第二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及活动明细进行咨询、监督、质疑、建议、批评的权利;
(四)真实客观地反映自身的合理诉求;
(五)使用会员身份;
(六)获得本会活动资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为本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积极为本会捐款募资,为受助对象办实事;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献计献策;
(五)会员不需交纳会费,本会提倡会员为本会捐赠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会籍管理
(一)会员实行注册管理,每年登记注册一次。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为本会注册会员,颁发会员证,并在助学平台上公示。新发展的会员,每月公示一次。
(二)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发展和注册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本人递交退会申请;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助学会QQ群、微博、微信、网站上发布色情、暴力、政治敏感性的言论、信息;
(四)发表丑化、歪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形象和本会形象的言论。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爱心企业、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员捐赠;
(四)紧急救助金的增值;
(五)承担公益性济困服务项目获得的营业性收入;
(六)兴办公益性实业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用途
(一)开展助学活动(宣传、资料印刷、交通、餐食、场地、通讯等费用);
(二)开展济困活动(交通、业务接待、餐食、通讯等费用);
(三)发展会员(会员证、捐助证书制作等费用);
(四)开展本会年度表彰活动(优秀志愿者、杰出工作骨干、好人等的荣誉证书、奖杯、奖牌、感恩纪念品等费用);
(五)出差办理本会公务(交通、住宿、餐食、业务接待等费用);
(六)为本会有特殊困难或变故的会员、爱心人士提供资助;
(七)开展紧急救助、知识传播、义务支教(交通、餐食等费用);
(八)开展公益活动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只可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在理事中、常务理事及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制订,征求会员意见并公示,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原则上常务理事会每月应向理事会通报,每半年向监事会、会员通报,并在助学平台上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章程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所有捐款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在册,开具本会专用的捐款收据并长期保存,定期公布。对本会发展壮大、资产积累、助学活动及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可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需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15日公示,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如需注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指定单位用于发展贫困山区助学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07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罗甸县草根助学会
2015年7月26日